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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管理办法(暂行)
2013-12-30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和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活动,推动和规范教职工文体活动,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特制定《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是在潍坊工程职业学院院党委领导下,在学院工会具体指导安排下,由教职工自愿组建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以各种不同的活动形式组建,以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活动为目的,充分吸收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参加,是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二章 协会的组建和章程

第四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由共同兴趣的教职工倡议,经学院工会审核同意后,通过民主方式组建成立。

第五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成立的程序及其条件:

1. 协会活动内容要积极健康,有利于教职工娱乐身心和增强体质。

2. 组建协会要向学院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成立。

3. 要制定协会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学院工会审核。

4. 协会的活动经费要有保障,来源明确,要有专人管理,并做到账目清楚。

5. 协会要面向全院在编教职工,协会发起时会员一般不少于20人。

第六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章程的主要内容:

1.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的名称。

2. 协会的性质和宗旨。

3. 协会的组织机构。

4.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 协会活动的形式、组织纪律、会议。

6. 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协会会员和负责人

第七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的会员条件:

1. 承认协会章程、具备协会相关专业知识的我院在职教职工均可入会。

2. 遵守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

3. 服从工会组织的指导和协会的管理,履行会员的义务。

4. 热心协会工作并能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智慧。

5. 同一会员可以同时参加若干个协会。

第八条 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和要求:

1. 协会可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

2.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由协会会员或代表选举产生,原则上两年改选一次,可连任。

3.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特长,热心协会工作,乐于为大家服务。

4. 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

第九条 协会成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工作建议权、策划权;

3. 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监督协会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协会会员的义务:

1. 认真执行协会决定,积极参加社团活动;

2. 认真完成协会的任务,积极宣传协会宗旨并发展新会员;

3. 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协会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协会每年应召开协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工作,通报经费使用情况。各协会要主动接受学院工会的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的活动

1. 各协会要广泛吸收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参加,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

2. 各协会有义务协助学院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相关的教职工文体活动,对教职工的相关文体活动进行指导。

3. 协会以组织会员活动为主,适当参加外部的活动,以加强交流,提高水平。

第十三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经费的管理

1. 协会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经费收支应符合财务管理要求,专人管理,账目清楚,定期向会员公布。

2. 学院工会每年根据协会工作开展情况,支持每个协会一定的活动经费(其额度由学院工会确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协会,不给于经费的支持。

3. 协会经费使用要合理安排,学院工会的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对外交流的参会费和保险费,其他费用由协会自筹。

第十四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的取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协会,应予以取缔:

1. 违反法律及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的。

2. 拒绝接受学院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的。

3. 半年内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4. 管理混乱,在学院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5. 会员人数少于10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4年1 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工会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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