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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学校教代会规定办法的通知
2013-12-30 00:00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组织规则和相关规定,定期开会,按时换届,规范履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教代会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教育综合督导范筹,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工作应当纳入民办学校年检范畴,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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